小区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需招募新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来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且签约吗?
小区第一届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公开招标了新的物业公司,且已经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目前新的物业公司也进驻小区服务了,但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员因个人原因多半成员需辞职,导致现业委会成员不够法定人数组织自动解散 ,目前小区已无业委会,请问,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若有效 后续其合同超过生效日期后,该服务合同终止。在没有成立新的业委会情况下,原物业公司是否能继续服务?若需招募新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拥有小区大部份产权面积)来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且签约吗?
曾先生: 关于您反映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履约和物业公司选聘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如您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期,在业委会成员不够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该物业服务合同仍然有效。后续,该合同超过服务日期后,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已结束,开发商已无权实施前期物业服务职责,无权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可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规定,重新选出业主委员会,再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申请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专此回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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