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缺乏“温度”
6月22日晚7点多在莞城街道安靖路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莞城交警截停后,直接要我拿出身份证给他接受处罚,当时我有询问交警是什么原因要处罚,交警告知未佩戴头盔。立马我就有佩戴头盔,在交警拍照留存时,我已佩戴了头盔。但交警拿了我身份证后直接就开具出了罚单。我要问的是: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既然条例中有责令更正,处警告的措施,为什么莞城交警支队一定就要实施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罚款五十呢?况且你们也可以去查询我本人是否之前有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问题有受到过交警部门的警告呢?莞城交警支队在执法时缺少了“温度”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处以五十元罚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您的情形符合首违免罚,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结果,您可自行绑定交管12123APP查看。您所说的拍照时已佩戴头盔,莞城交警执勤人员全程有拍摄执法视频作为佐证,并不是以拍照认定。如对莞城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程序向东莞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若您有其它疑问,可致电莞城交警大队(22333173)进行咨询。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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