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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梅房管所是否切实遵循国家法规?给洪梅碧桂园天御湾小区业主进行办理组建业委会

何健AC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2-07-14 10:31:0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52668
处理用时:7天3小时40分
一、首先给房管所普法:根据东莞住建局2021年1月13日印发的《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有且只有两条,一是“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园区(镇街)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二是“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园区(镇街)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二、官方回复引用《民法典》第278条的内容,属于断章取义,请参看《民法典》第278条全文,约束的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而非申请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因此,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三、天御湾小区18位业主代表依法以“50%以上的交付面积”提出申请成立业委会,完全符合条件,且合法合规。房管所混淆18位业主代表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人数要求,不知道是无知还是有意。当我们以这条要求提交申请时,房管所坚称拿不到开发商出具的“50%以上的交付面积”的证明,个中缘由我们不得而知。同时,并没有哪条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由开发商出具交付证明。其实,业主已经从住建局官方获取了小区总户数与交付户数,但房管所不认可,依然称必须由开发商出具。于是以50%交付面积申请的方案不了了之。
四、第一种方案申请未果,业主尝试以第二种“20%以上业主联名”的方式申请。但在联名的过程中,部分户主由于外地出差、双城生活等等原因,希望可以委托自己的老婆/老公/子女/父母来签名,或是自己亲自签名发快递原件给负责人,但随后房管所领导一一否决了,称必须不动产证上有名字的亲笔签字按手印(此前房管所是同意委托方式签名的,其他镇街也有委托签名的案例,但房管工作人员报告领导之后给否决了,难道依法委托不行,领导说行才行?法制不行,人治才行?个中是否有其他相关因素我们不得而知,市民可发挥想象)。
五、官方回复的数据部分,建筑面积,总户数,入住房数。1,入住房数与申请成立业委会没有关系,且入住房数本来就是一个不太好量化的数据。如:一周住三天算不算入住呢,一周回来一次算不算入住呢,装修好了但住在其他镇街算不算入住呢,一人有六套算几户入住呢等等。强调一下,申请成立业委会有且只有两条要求,第一条中已表述。2,官方引用《民法典》中面积的表述同样是约束“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以及“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属于混概念。3,房管所数据从何而来?如果是从开发商那来的,之前按第一种方案申请时,一直坚称拿不到开发商数据呢;如果同样从住建官方获取,那住建官方的数据还抵不上开发商一个证明?
希望相关部门切实为普通市民谋福利,能在镇街解决的事情不要迫使市民到市里、省里信访去解决。
问政部门: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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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文件要求,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两个条件:1.20%以上业主联名向属地房管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业主代表向属地房管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
对于“20%以上业主联名向属地房管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条件,天御湾业主联名因达不到20%以上的成立条件而未能申请成功。同时,对于“业主在联名过程中,部分户主由于外地出差、双城生活等原因,希望可以委托自己的夫妻、子女、父母来签名”的问题,经请示市主管部门,其答复必须要业主本人申请,不能委托。
对于“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条件,业主代表于2022年6月初向我镇房管所提交了以“50%以上的交付面积”成立业委会的申请,但未见开发商交付证明,不符合申请条件。对此,我镇房管所正积极协调开发商出具50%交付证明文件。
如有疑问,请联系我镇房管所,联系电话:88841206。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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