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交警大队包庇交通肇事逃逸
2022年7月15日晚8点,车牌为粤S8J***,黑色奔驰在御林山一号停车场门口撞伤我家宠物后,减速后并未下车,并在我追过去时驾车逃逸。我送宠物到医院抢救后,回来时11点40分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找到该车主,并通过小区监控认定肇事逃逸行为,该警员手机号198 6862 ****,并全程录像且有小区保安见证。第二天到交警队后,值班交警在处理时,另外一个交警闻讯前来阻止正常处理,并含糊其词,说撞宠物不算交通事故,交警不定责任,无视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包庇嫌犯,令人怀疑其收受肇事车主贿赂。现在2天过去了,宠物还在抢救,肇事逃逸车辆仍在正常行驶,请问东莞塘厦法治何在?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接到该群众的投诉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立即派人进行核查。 2022年7月15日20时10分许,诉求人父亲在东莞市塘厦镇观澜湖高尔夫御林山1号B1栋对出路段遛狗(没有绑牵狗绳),吴文武驾驶一辆粤S8J***号小型轿车途径上述路段时,与诉求人的小狗发生碰撞,由此造成小狗受伤。事发后,小狗受到惊吓跑到路边后倒下,吴文武驾车离开了现场。吴文武将车辆开到距离现场约三十米处的停车位后停车。 我队接报后,指派铁骑到场处置。铁骑到达现场后,在诉求人的指引下,找到了粤S8J***号小型轿车,并联系上吴文武和小区物业到现场处理。 2022年7月16日,双方当事人前来我大队处理该案相关事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于事发地属小区内的道路,不允许社会车辆出入,因此该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我队将参照《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办理该案件。 对该案件,我队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定性处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我大队不存在包庇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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