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第二就医居住地证明材料应配合落实公安机关推出的粤居码作出相应更新
本市户籍的市民如果需要以居住地作为第二就医地点,则需要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任选一样材料的原件以及复件即可),然而对于外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可以以居住证作为居住地证明材料增加,相比起来,反而外市户籍想证明居住地倒是更加容易了。 本人是本市户籍,名下无房产,所以房产证、购房合同无法提供,但是自己长期居住在本市的其他地址。前往社保中心以租赁合同办理第二居住地遭拒,多次辗转最终因“无法证明居住地”不得不放弃。 如今公安机关推出粤居码,是面向在粤所有居住人员推出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在粤居住地址和居住时间为组合的信任根,是群众在粤居住生活的凭证,亦是换领居住证的凭证(本市户籍不可换领本市居住证,仅作居住凭证),足以用来证明居住所在地,本市户籍亦可通过公安机关审批获得粤居码。 然而目前第二就医地点所支持的材料不包括 粤居码 ,这不就是拿着身份证没办法证明是自己了吗?希望社保局能及时更新相关材料,减少群众办事难的情况,谢谢。
市民建议已收悉,根据我市最新医保定点业务经办规程,本市户籍人员可使用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暂住证、租赁合同、粤居码、居住证、电子居住证办理居住地社区定点业务。 由于规程分发培训需要一定时间,建议您在下周四后办理新增定点业务。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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