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34号文的科研用地产权分割事宜
请问相关部门关于34号文是否有效。产权分割为何一直不能执行? 以及什么时间做到文中的产权分割?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9〕34 号)已到实施期限。根据《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9〕34 号)等相关规定,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的应是在《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出台前、已在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上建设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资格准入审核;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受让对象的具体操作细则,完成受让对象的资格准入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办理规划、建设、销售和产权登记等手续。在政策实施期内,暂无相关项目。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我局高新技术科,联系电话:2283147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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