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工资发放的问题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在塘厦镇某企业工作,即将生产休产假,公司回复产假期间每月发放2000元基础薪资,产假结束后在发放生育津贴,但是生育津贴与基础薪资相加仍旧低于前一年的平均月薪资,请问是否合法,按照文件要求是企业先行按原薪资每月垫付吗? 产假期间公司仍旧要求在家居家办公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违法,通过何种渠道方式进行合理维权? 感谢领导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产假期间对于已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而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即该月平均工资应包括福利待遇及加班费等在内。奖励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奖励假期间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规定是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并非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故该工资可剔除加班费。若对假期天数及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解决。为做好疫情防控,请戴好口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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