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管道更新费用问题
我是常平广裕中心小区的业主,现因小区燃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被停止供气,须对现有燃气管道进行更新后才能通气,但对于燃气管道更新的费用问题有疑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与城镇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各市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合理计入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入,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企业承担,出口后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管道燃气企业维护、维修及更新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广东省及东莞市上述两份文件规定,燃气管道的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但现燃气经营企业让用户承担燃气管道的更新费用,有何文件依据,燃气经营企业的做法是否违规?作为燃气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城管局为何不监督其依法依法履行燃气经营企业的义务?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据房管所了解,广裕中心建成时间较早,其燃气管道属于小区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供气,是权属归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非市政管道供气。广裕中心的燃气供气管道老化损坏情况严重,经第三方机构检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已不能满足正常供气需求。 据城管分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项目规划范围红线内至表前阀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业主拥有产权与使用权。《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改造费用应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小区内燃气管道属于物业公用设施,按上述相关规定,该部分更新、改造及维护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如有疑问,请联系常平房管所,联系电话:0769-83970476。常平城管分局,联系电话:0769-8397678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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