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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

@东莞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2-08-25 18:00:5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60087
处理用时:4天7小时30分
尊敬:领导:
                你好!
 对于近期出台的《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政策不够了解民情只有本村和东莞人才能补办,而那些不是东莞人如果处理呢,因早年东莞市镇街村为了开发土地招商引造成宅基地不是东莞人鉴于成因复杂,且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在化解此类问题时更需要担当和创新,找到正确的思路,采取具体可行的办法。对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进行探索。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思路上。应当具备思维。
  一是法治思维。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执政,既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首要原则,也是今后思考问题和做出决策的“中心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成为“历史”,不再发生。
  二是底线思维。底线思维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方法,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有明确的基本内涵—— 保证国家利益不流失、百姓合法权益不受损、人民群众利益不被侵犯。守住了兼顾国家、人民的合法权益,就是守住了底线;守住“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就是底线思维。

 三是权利一致思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要求“房地一体”“权利一致”。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要确保“房地合一”,房屋和土地权利一致,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政府主导思维。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机制,在“疑难杂症”面前勇于担当,敢于拍板,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尤其要结合发展实际和相关法规政策,发挥政治途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优势,做到妥善处理。
  五是集体决策思维。研究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发挥领导办公会、领导小组会或者部门联席会的作用,采用集体研究决策的方法开展和推进工作。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降低决策和履职风险。
  六是担当思维。推动改革,人民至上必须有锐意进取的魄力和担当。分散登记时代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现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中没有依据可遵循,实践中也缺少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样需要担当。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各街政府来说,必须切实把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以“岁月不辜负、光阴不虚度”的精神状态冲锋在前,形成头雁效应。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办法上,要坚持尊重历史、切实可行。
  基本做法“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022.8.25
问政部门: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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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反映“非东莞人不在《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办用地审批的范围”问题以及提出六点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据《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第五条:申请人为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村(社区)经济联合社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同意的,也可视为符合申请主体条件:
(一)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因继承、受遗赠、结婚、离婚分割房产或分家析产(通过分家析产方式取得的须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方式取得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二)本村(社区)原村(居)民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因升学、服兵役、购房、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三)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配合政府征地搬迁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
(四)原东莞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地区永久性居民等)在1999年1月1日前,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五)本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在2004年10月1日前,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若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以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于您提到的非东莞人占用土地建房又不符合上述规定,暂不在本次补办范围。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局将结合我市宅基地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和探索相关处置政策,感谢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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