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你好,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但未完全建成房屋的宅基地适用于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吗?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咨询“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但未完全建成房屋的宅基地适用于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问题。根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据《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是指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农房或者已取得建设批准并按批准内容建成农房,但未办理或者未完善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为申请人补办用地审批,并出具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上述规定的“农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成并用以居住的永久性存续、结构完整的房屋,未完全建成没有完整建筑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在本次补办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若需办理上述业务,建议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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