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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中天金域世家2期:沙盘宣传手册和实体不符

jiviang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2-09-20 21:56:1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64191
处理用时:9天5小时20分
万科中天金域世家2期:沙盘宣传手册和实体不符
地点:厚街镇 新塘社区园新二路  小区名字:《万科中天金域世家2期》

问题描述1:消防门入库开门未和北墙平齐? 
问题描述2  消防车通入口设计不合理? 1、直行比90度角转弯快,影响入小区时间,不安全,不合理
解决效果:,取消内凹修建消防门口,消防门入口和北墙平齐修建


万科处理方案:施工图纸就是这样设计的,不做修改,这样处理,我不同意
理由:
1、消费者购房子信息:是根据沙盘宣传手册了解小区信息,沙盘和宣传手册是消费者证据
2、拿施工图纸来混淆 沙盘概念,  施工图纸应按沙盘和宣传手册,做出符合沙盘和手册商品,

万科销售传销证据:
 图片:沙盘图1-2、沙盘图-北围墙 、规划图纸

实体小区证据:
图片:
 实体围墙和一栋不足2米-前图  
 实体围墙和一栋不足2米-后图 
4楼拍摄实体图
8楼拍摄实体图
8楼拍摄实体图2

辩论问题:
1、沙盘图北围墙和1栋2单元102北窗 距离有8米左右 
2、规划图:围墙和1栋2单元102北窗 是8.22米
3、现实:围墙和1栋2单元102北窗2米不足 
4、围墙距离北窗近,隐私,防盗 及其不安全

本人查看消防法,查看实体小区,网上收集资料,未见设计90度角消防入口门,影响消防车进入时间
《消防法》第十五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
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问政部门: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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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位于新塘社区的万科金域公馆项目已按图施工并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及于2022年6月28日已通过市住建局消防验收备案。若市民仍有相关疑惑,可拨打我局的咨询电话:0769-85835399,我局将做好相关的解释协调工作。
特此回复。  

 厚街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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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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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论

  • jiviang09-22
    中国消费者协会: 佐证资料:《房屋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时,将“宣传视为要约邀请”规避责任。   例如,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经现场查看、查阅相关文件手续等方式已做全面细致了解,出卖人不存在虚假、误导性承诺、陈述,买受人自愿购买该物业。买受人在现场看到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楼盘广告等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据,概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开发商精心制作的销售手册、楼盘模型、样板房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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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viang09-22
    中国消费者协会: 佐证资料:《房屋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https:cca.org.cnzxsddetail30496.h*****l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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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viang09-22
    中国消费者协会: 佐证资料:《房屋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https:cca.org.cnzxsddetail30496.h*****l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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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骑着风筝看世界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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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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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viang0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从该法条可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对购房者是否购房或者确定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合同中没有载明,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购房者验房后发现与宣传资料差别很大,可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沙盘模型是否属于宣传资料,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其明确规定,但一般司法实践中都会认为沙盘也是宣传资料之一,购房者可以此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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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viang09-2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沙盘是用作真实楼房的模型用于广告宣传的,沙盘与实际楼房存在较大差异,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认定不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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