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不给离职,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1.本人2022.10.13入职东莞维卡实业有限公司担任品质主管一职,因此上班至2022.10.21号提出离职无人理会,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及厂牌证明,上班就让员工签写不够买社保协议, 诉求:要求立即批准离职并按月薪谈的8500每月结算薪资,并要求薪资当天结算,因为公司太不正常, 上班第一天培训时及签所谓的协议,说上班两天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是没工资的,且上班超过两天辞职需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样的规定那条劳动法有规定的,简直就是公司霸王条款,剥夺劳动者合法取得应有劳动报酬,如上班两天后离职需扣除所谓公司说的800元违约金,这些条款听着就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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