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电动车管控首犯以教育为主柔性执法
昨日(2022年10月26日)我骑电动车外出办事时忘记带头盔,结果在莞城罗沙路段行驶时被交警拦下,要求罚款50元。我提出念在初犯,能否教育处理,保证以后不再犯,如果一定要罚能不能酌情少罚一点。但交警说其有根据,就是罚款50元,并对我开具了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东莞市电动车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观看视频课程等方式,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在我提出希望教育处理的情况下,交警还是直接进行罚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上位规定,也不符合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且其依据《东莞市电动车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8条亦写了可以予以警告,并非只能直接罚款。希望电动车管控首次违法行为尤其是未戴安全帽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为主,再犯再予以罚款。 相信法律亦有温度,《东莞市电动车自行车管理条例》出台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成为一部冷冰冰的罚款依据法,即使法条是冰冷的,在执行法律的公职人员身上,也希望能多一些善意,柔性执法,疫情时代,普通人的生活已经不负重荷,请不要做压到骆驼的稻草,而成为温暖人民的羽翼。 盼望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反馈及处理。谢谢!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感谢您对我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东莞市今年以来严查非机动车违法,已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醒。如您对莞城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程序向东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若您有其它疑问,可致电莞城交警大队(22333173)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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