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育儿假实施的建议
关于育儿假迟迟未能落实的难题,现提出一点小建议,望采纳: 1.由人社部门发文给全市企事业单位,澄清育儿假实施的合法性,不能以未出细则为由拒绝员工的申请。(因为让员工去投诉企业不太现实,会影响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导致员工在企业里难以生存) 2.若不能发文要求实施,请在细则里说明育儿假可追溯,即在细则出台前未享受育儿假的员工,企业要补回假期给员工。希望这条建议可以上传给省政府制定细则的部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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