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宜佳买的百岁山矿泉水有问题
2022年10月2日,我在美宜佳买了一箱百岁山的矿泉水,其中一瓶水有问题,而我因为晚上没看清,直接喝了一口,导致我拉了两天肚子,然后我就去找美宜佳的,让其找百岁山的处理,给个答复,等了大半个月, 百岁山给的答复是:不可能,绝对不可能出现问题的,我们这有检测的,有证书的,不可能出现这问题的,但我们百岁山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我们百岁山公司愿意赔偿两箱水,以及报销一半客户去医院检查的费用。 我突然笑了,我穷到去讹百岁山两箱矿泉水的地步了。 至今为止,依然没有答复。地址:沙田约克时代楼下美宜佳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向我局提供其姓名及通讯地址。 另,投诉人并无提供如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是属于不予受理情况的。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11月1日,我局电话联系投诉人(我局使用电话号码:0769-81262200,下同),拟了解相关情况,但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11月2日,我局电话联系投诉人,拟了解相关情况,但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11月3日,我局对投诉人提供地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销售者为“东莞市沙田佳乐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6KR514R;经营者:袁必寿;名称:东莞市沙田佳乐便利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电力一路2号2号楼110室;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1年06月14日;经营范围: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零售:日用品。)。销售者表示此前已知悉此事,当时是投诉人提出让自己找生产者“百岁山”进行处理的。随后,销售者现场出示投诉人当时所留电话号码(与工单所载电话一致)及涉诉商品照片,电话联系生产者“百岁山”的业务人员,该业务人员表示此事当时自己与投诉人进行协商处理,并陈述:投诉人当时提供的涉诉商品内有一漂浮的块状物体,水质变色,但在与投诉人的交谈中,投诉人自己说涉诉商品已打开一段时间并放置在车上。该业务人员表示不能排除有人为原因造成,此前与投诉人协商时,自己表示投诉人可到医院进行检查,如因涉诉商品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的,生产者“百岁山”愿意承担责任。该业务人员表示可再联系投诉人进行协商。销售者又现场拨打投诉人所留的电话号码,但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当天,我局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信息给投诉人,请其于11月4日前联系我局及提供相关材料。 至11月7日,投诉人仍未与我局进行联系或提供相关材料。 随后,我局收到投诉人在11月5日致电向被投诉人索赔的诉求。但投诉人仍未与我局进行联系或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 其后,我局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但均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我局电话联系“百岁山”方面,“百岁山”人员表示有致电投诉人,但投诉人没有接听。 其后,我局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拟请其提供相关信息及组织处理,但一直未能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我局又与销售者“东莞市沙田佳乐便利店”、生产者“百岁山”多次联系,销售者与生产者均表示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12月27日,我局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信息给投诉人,请其于12月28日参加我局组织的线上视频调解。 12月28日,销售者、生产者均按时进入线上调解,但投诉人一直没有参加,且无法联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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