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新规关于人防车位问题
贵局在10月31日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中提到,人防车位不得以租代售,但在之前的很多小区,大部分的人防车位基本以长租的方式已经转让了使用权,对此我有几个疑问: 1、对于之前已造成事实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有效,是否有一个界定时间; 3、如何保证自己租赁的人防车位使用权益,因为新规后续应该会有其它没租赁(购买)人防车位的业主提出异议或者直接强占; 4、如果更换物业,不承认长租合同,如何处理; 新规出来是更好的保证东莞众多百姓业主的权益的,希望更全面的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制造更多的纠纷(之前可能是业主与物业间纠纷居多,但新规出来后,可能会增加业主间的纠纷),希望能考虑下现有长租人防车位业主的权益,谢谢!
彬DsM70: 您好!关于您在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的物业新规人防车位的问题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现有部分人防车位租赁事实的疑问,我局依据上位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最终由市人大进行审议,并报省人大备案。 二、如您有进一步具体的意见建议,可按照我局《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通过邮件或者邮寄信件的方式反馈。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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