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新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增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限制条款
建议在新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增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限制条款 尊敬的住建局领导: 学习阅读了你们发布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草稿中有不少亮点。现根据本人对于小区管理的了解,提出以下拙见: 为了防止物业管理委员会不认真履行条例中规定的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组织业委会的职责,希望在条款中明确,物业管理委会员,是一个过渡组织、保底组织,它存在的目的,是协助小区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做可以使条例中的第三条即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可以通过明确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委会员在一年内如果没有完成上述职责,就应该换届!因为如果一年都不能组织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说明它没有真的起到引领以及引导业主自治的职责。 如果不做这样的规定,因为在现行条例中,规定物管会可以最多运行2年,并且2年结束后又可以再换届,那么物管会将不会有动力去发动引导群众,领导成立业委会,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目的! 谢谢!
xiaoiaz网友: 目前市人大已将《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列为东莞市202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我局正配合市人大及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感谢您对《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依据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予以参考借鉴。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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