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房契税认定时间的疑问
我配偶在2020年底婚前购买了一套新房(当时查房是无房,按首套利率做的贷款),2021年登记结婚,我本人2015年购有一套商品房,2016年已交税办证,那现在2022年配偶名下房产拿到发票可以申报契税缴纳,交契税是按首套还是二套呢?如果是按现在缴纳时间来判定家庭名下住房的话,那就是二套,那是不是离婚后再申请缴纳,可以按首套房缴纳呢?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该咨询人的配偶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其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婚前,应当根据其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的家庭住房情况,来判断适用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本案例情况,该咨询人的配偶如果婚前只购买并持有1套商品住房,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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