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正面回复问题,不要回避问题
编号374404的问题,是问:同样的“未在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为”违规为什么处罚不同?(已在编号 375224中提示了,现在是第三次问同样问题) 本人不是否认自已违规。 请看清楚问题 再回复, 不会是心虚吧。 因为无法答复,所以回避问题。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2021年起,我大队通过路口喇叭喊话、早晚高峰莞微劝导、联合学校、各级媒体等进行全面全年不间断的宣传教育、提醒市民驾乘非机动车要做到“戴头盔、限两人”,要走非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要靠右侧行驶。根据全市要求,宣传教育过渡期结束后,今年3月1日起,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执法。 二、①被处罚人实施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处以20元罚款; ②被处罚人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处以50元罚款; ③被处罚人实施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处以20元罚款。 执勤民警根据现场执法的实际情况,对市民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一直以来我大队都有安排警力不定时在辖区各路段进行巡逻管控,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整治。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我大队会加强该路段的巡逻执勤,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整治。 如有疑问,请联系长安交警大队,联系电话:8166161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复。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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