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东莞银行总行纪检领导及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1)举报对象:东莞银行总行纪检负责领导,东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2)举报内容:未严格执行行内制度,在人员反映问题后不作处理,存在严重官僚主义及形式主义问题。(3)相关事实:本人已于2020年合同到期离职东莞银行。2022年6月得知个人在银保监有处罚信息,处罚时间在2022年3月,处罚期限18个月,填报单位为东莞银行,但具体处罚内容未知。第一,根据《东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的结论意见应该由本人在材料上签字,且作出处理决定后,应该在一个月内送达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一个月内可以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但认责过程及处理结果作出后,本人均未收到东莞银行的通知。第二,本人离职两年后,相关业务才作出责任认定,不符合该行责任认定的时限要求。第三,2022年7月1日向该行总行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反映上述问题,该林姓领导表示会了解情况。后续一名自称广州分行人力部的员工电话联系本人了解情况。但至今均无回复。第四,向总行林姓领导反映问题后,有离职的前员工告知本人“广州分行那边听说要想办法整你”,企图以此向本人施压,息事宁人。第五,本人当时投诉后,尽管本人没收到任何回复,也不清楚处罚具体内容和处罚金额,但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其他已离职但没按程序执行处罚的员工进行补充通知告知。(4)作为领导,工作未严格执行落实,对明知存在的问题不回复,不改正,甚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打击报复,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问题。(5)补充:举报机构为东莞银行总行,举报机构地址为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市环保局旁)。相关职工姓名全杰。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对您反映事项回复如下: 1.反映事项不实。根据纪委监委对国企的改革要求,我行接收被处理人员反馈意见的职能已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承接。派驻我行纪检监察人员收到您来电后,根据相关工作权限和流程,立即向经办部门进行了反馈处理。 总行经办部门连同您原所在单位(广州分行)共同跟进此事,当时分行专人与您电话联系,最终确定您对问责处理结果没有异议或者诉求,同时对您当时的疑问也已向总行对应部门反馈。并未发现您所反映的在人员收到反映问题后不作处理、存在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问题。 2.关于问责流程的问题。我行在问责流程上未发现您反映的时限问题,我行对应部门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良授信的责任认定,但对于问责处理并未设置明确的时间限制。由于涉及的不良授信金额大,涉及人员多、问题复杂,我行根据工作内容评估后,在合理时间内做出问责处理,是我行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存在超过问责时限的情况。同时为保障已离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我行重新检视相关制度和优化流程,明确相关处分告知和送达的要求,确保被处理离职人员的知情权。 另,对于您反映问题中宣称我行对您进行打击报复等陈述,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实,如因此造成我行声誉受损或引起其他负面影响,我行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关于问责的处理依据。我行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的原则,对您在单位在职期间出现的工作失误开展追责,一是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二是根据您与我行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三是根据我行员工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我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我行有权追究其责任。 您作为时任广州分行业务二部公司客户经理,一共涉及三笔不良授信,不良余额巨大且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根据我行相关问责管理办法给予您对应的处理。 综上所述,我行的问责处理结果是根据不良责任认定结果和不良问责管理制度做出的,针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我行有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不存在针对个人、打击报复的情形。 为保障您申诉的权利,现再次重申,如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请您以个人名义向我行总行或广州分行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我行会根据您的申诉材料及证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您。 如有疑问,请联系我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林先生,联系电话:0769-22119076。感谢您对我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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