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东莞推行存量商品房“带押过户”模式,可否将商业贷款转组合贷也带押转贷,降低成本
1.最近东莞推行存量商品房“带押过户”模式,可否将商业贷款转组合贷也带押转贷,降低过桥费,降低前几年遭受贷款利率上浮人员的月供压力,避免断供等不良影响 2.固定利率(5.88%)商业贷款余额(120万左右)超公积金最高贷款(90万元),为什么还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呢?(商业贷款转为商转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还是为原商贷银行(公积金中心回复),基本属于无风险行为,主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没有变化,能通过公积金贷款审核,代表征信,按时偿还月供的能力没有问题,就算房子的价值下降也会对不转组合贷款有同样的影响呀?)商业贷款额度为总额度-个人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公积金部分利率为3.25%,商业贷款部分利率是5.88%,还是最新LPR浮点利率?(如果为最新LPR浮点利率(假设为4.3%)可否将其设为等值的固定利率,新固定利率为4.3%)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意见如下:1、为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申请商转公以贷冲贷方式,是在我中心审批通过后,由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受委托银行先发放公积金贷款为申请人偿还原商业贷款,注销商贷的抵押登记,然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该笔贷款的抵押登记,在这个过程中担保公司承担担保风险并为申请人提供贷款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商贷、注销抵押登记(全部结清)和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因此需要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若不想由担保公司代办,可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 与银行直接对接的方式我市在商转公试行阶段曾做过尝试,并在修订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时也对其他城市的做法进行了考察论证,但合作银行范围受限,非合作银行的职工将无法转贷,有限的合作银行将带来公平性问题和常年不断的投诉,同时需要职工全程自办,如无法自筹资金的职工还需要通过银行或按揭公司等融资,徒增职工办事成本和经济成本。经综合考虑,我市采用现行完全市场化的业务模式,兼顾风险控制、普惠面、合理控制成本和契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接下来,我中心将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模式,深化与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对接,力求更加便民利民。 2、商转公贷款特别要求:(1)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2)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未还清;(3)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取得原商业银行的同意;(4)该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5)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能申请商转公;(6)该住房除为原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限制;(7)申请人或其配偶是该住房的产权人;(8)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款项须划入借款人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以贷冲贷款项须划入原商贷借款人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9)《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借款人须在有效期内办妥提前还款手续并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10)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11)商转公贷款无法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再次抵押应已取得原立约方同意,且公积金贷款宜为第二顺位抵押,不得为第三或以上顺位抵押;(12)认定商转公贷款的房屋总价的方式: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取信息互通获取的房屋交易价、原商贷借款合同显示的房屋总价、贷款申请表填写的拟抵押房屋总价三者中的低值。目前办理商转公贷款有两种办理方式供申请人选择,先还后贷和以贷冲贷,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详细可登陆我中心官网查阅:http://dggjj.dg.gov.cn/zwfw/bszn/dksp/blzfgjjdkywflzy/content/post_3532476.html。 3、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贷款额度与最高贷款额度、房贷比、供收比和计算公式计算的额度等均有关。当前供收比规定比例是50%。同时,商业贷款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消费贷款、汽车贷款、循环贷款、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等情形,不同商业银行执行的LPR不一,甚至每一笔贷款执行的BP也不一,并且贷款审批过程中可能出现重新递件和利率调整等情况,所以采取基准利率核定月供收情况考虑了操作性、公平性。 4、目前“带押过户”模式我中心在研究组建中,如有实施,将第一时间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官网公布。 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处理意见如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提供“转按揭”服务。人民银行鼓励推广存量商品房“带押过户”,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2022年12月30日,东莞市住建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存量商品房“带押过户”模式的通知》(东建房〔2022〕25号),正式落地开展存量商品房”带押过户“。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理意见如下: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3日电话联系您,向您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您的疑问作出解答,您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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