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步莞樟路凫山段因修路而开辟的临时红绿灯通道是否有规定为单行道?
本人4月3日23点20分左右在工业北三路与莞樟路交界处的临时通道上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送外卖的电动车相撞,双方均轻伤,对方外卖洒落,找我赔偿,寮步交警判我全责,说我属于逆行, 所以我想请问一下,这里的道路是因为修路而开辟的临时通道,连接寮步凫山片区与松山湖,大量的人员上下班都需要经过这条路, 除这条路之外,附近无其他的路口了,如果按照寮步交警所说这里是单行道,只允许从凫山方向进入松山湖,而不允许松山湖的人从这条路进入凫山,那我们该怎么过去? 交警说需要从大朗与东坑交界处绕行进入凫山(金域松湖小区附近),请问这合理吗? 工业北三路(雪花啤酒厂附近)附近的人,需要通过莞樟路进入凫山,需要绕行好几公里?合适吗? 我不接受寮步交警的判决,拒签了责任认定书,交警让我申请复议,请问,我申请复议不用时间吗?误工费谁给我算? 下图是我行驶的路线, 请政府部门帮忙回复一下,我的路线是否属于逆行(电动自行车)。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查,寮步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经过如下:宋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东莞市莞樟路凫山段319-321号临时开辟的非机动车时,与仵文龙驾驶的美团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宋贵、仵文龙受轻微伤及仵文龙驾驶的美团电动自行车上的外卖洒落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根据相关当事人所诉说的经过,该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流程正常处理,工作人员判定当事人宋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工作人员当晚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包含节假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双方当事人现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字确认完毕并作出相关解释工作。 关于市民反映的绕行问题,在非机动车中无单行道说法,但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场因修路而开辟的临时通道,允许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非机动车通过通道时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通行。若相关当事人对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存有异议,寮步交警大队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交警大队在处理过程中,民警是依法依规处理的,现已加强向当事人解释相关处理的流程,如有疑问,请联系寮步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陈警官,联系电话1992811390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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