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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茶山镇横江村“水电科”(土名)地块权属问题!

dQToo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3-05-05 16:56:5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00974
处理用时:6天0小时19分
根据东莞市茶山镇横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水电科”(土名)地块为茶山镇政府统筹用地超征返还予横江村的土地,土地面积为131.77亩(如图一左下角备注说明)。

再如图一所示,蓝色区域面积约为29.67亩,已经建设有道路和高压线塔(如图二所示)。

问:
1、截止今天(2023年5月5日),上述“水电科”地块的权属是否还属于横江村?

2、如“水电科”地块共计131.77亩的权属属于横江村,如图一所示的蓝色区域共计29.67亩土地,为何被建设有道路?

3、如上述蓝色区域共计29.67亩土地已被征收,是否有完成征收流程?

4、如上述蓝色区域共计29.67亩土地已被征收,为何横江村民没有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

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回答并解释清楚关于茶山镇横江村“水电科”(土名)地块权属相关问题,不限于上述列出的4条问题。

希望通过平台回复,无需通过电话联系。谢谢!
问政部门: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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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水电科地块是全镇20%统筹用地超征返还地块,经查阅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协议,地块面积为131.77亩(返还时已有高压线塔)。由于地块范围内有高压线塔、河堤退缩及规划道路等,该部分公共设施已经使用的面积约为29.67亩,所以,水电科地块实际规划仍可使用面积约为102.10亩(即68069.59 平方米)。在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一条 甲方为了解决历年征用乙方土地的问题,根据政府统筹用地20%的条款,对甲方超征乙方的土地(面积131.77亩)本着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将中心区排涝站旁土地(面积131.77亩)留给乙方作今后发展之用,但乙方对该地使用必须按商贸中心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对于该地块土地款,按甲乙双方签定征地协议的征地款中相应扣减。第五条 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如在开发土地过程中遇到乙方及乙方群众阻挠施工导致该工程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即时取消,按原征地协议书执行。第六条 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征地的有关手续。基于上述条款,村开发使用该地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执行,该29.67亩的权属仍然是属于横江村小组的。如有疑问,请联系茶山镇横江村委会,联系电话:8664311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请不要乱用协议条款忽悠回复!!! 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茶山商贸中心区征用土地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中除了第一条中“甲方为了解决历年征用乙方土地的问题,根据政府统筹用地20%的条款,对甲方超征乙方的土地(面积131.77亩)本着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将中心区排涝站旁土地(面积131.77亩)留给乙方作今后发展之用,但乙方对该地使用必须按商贸中心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说明了返还“水电科”地块的面积及使用要求外,其他条款内容均不针对该地块,对该地块无关联性。 第一条中“对于该地块土地款,按甲乙双方签定征地协议的征地款中相应扣减”,相应扣减的是针对2005年12月30日签订的《东莞市茶山镇商贸中心区征用土地协议书》(下称《原协议》)因返还了土地,所以需扣减131.77亩土地款;而不是现“水电科”地块中已被用于公共设施占用的29.67亩的土地款。 第五条“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如在开发土地过程中遇到乙方及乙方群众阻挠施工导致该工程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即时取消,按原征地协议书执行。”中提及的“该工程”是指《原协议》上涉及的工程,与现“水电科”范围内的任何工程不关联;且现乙方群众亦无阻挠《原协议》中涉及的工程。 第六条“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征地的有关手续。”也是指 《原协议》中征收的相关土地的有关手续,与现“水电科”地块无任何关联性。 回复中只回答了“该29.67亩的权属仍然是属于横江村小组的”,但未回答另外102.10亩的权属问题。

我要说两句

4参与

1评论

  • 该用户已重置09-19
    这村干部*****硬有人包庇,政府领导没有人敢查敢治理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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