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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东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cyxcyx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3-05-07 23:23:3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01401
处理用时:2天0小时22分
请教东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哪些税,税率及征税额的计算方式,如果能够举例子说明更好,谢谢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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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需了解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二手住房相关税费问题。卖方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买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按纳税人不动产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自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土地增值税:对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契税: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因存量房的交易业务纳税申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为此,有关税费应以来信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计算为准。如仍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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