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购买期房,交房后却,没有收到购房发票和房产证

肉肉1996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3-05-11 15:44:1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01948
处理用时:7天17小时39分
你好,

我们在房地产: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购买了房产: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木头南城路111号天泰金邸名门1栋431室
我们在2023年3月去收房了,但是却迟迟没有收到购房发票和房产证

我们要求房产部门去调查并取证

期待你的回复
问政部门:樟木头
分享

官方回复

【市税务局】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向我分局反映情况,我分局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被举报的纳税人名称是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天泰金邸名门),该纳税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为您开具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34420000000,发票号码:68605275,价税合计480000.00元。经与您联系,我们已将处理情况向您进行反馈。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樟木头税务分局 2023年5月15日 【樟木头】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天泰金邸名门购房纠纷的问题已收悉,我局结合自身职能,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问题依据买卖双方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及修改如下: 1.双方对于该商品房初始登记(亦称“首次登记”)的约定如下:1.1点约定: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后720日内(含本数)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办理初始登记的全部资料。买受人同意且明确知悉:出卖人在前述期限内完成递交初始登记所有资料后,出卖人的不动产登记义务即履行完毕。 2.双方对于该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约定如下: 2.1初始登记完成后,在买受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并提出书面申请的【180】日内(含本数),出卖人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准备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并向买受人发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通知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书面通知的要求和期限,领取相关材料自行办理转移登记并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回复! 

问政人评分

3分

我要说两句

0参与

0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
  • 知东莞App
  •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 东莞阳光网微博
  •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 莞视频微博
  • 民生视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