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寓人才公寓合同维修费不合理
1.合同条款写入住60天后乙方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2.《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出租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下,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或者维修费用,出租人收取租金收益,理应承担正常使用情况时的维修费用,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该条规定根据过错认定的原则确定维修义务的承担人,即当租赁的房屋因承租人的过错或者使用不当需要维修的,该维修义务或者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尊敬的市民,您好!感谢您入住市人才安居社区,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房屋维修:根据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租赁物为租户承租的房屋,我司有义务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门、窗完好,上、下排水管通畅,供电正常,交付时由管家与承租人确认房屋状态。合同期限内,我司有义务承担相应房屋维护、维修事宜以保证正常履行租赁服务合同。因租户的过错致使房屋需要维修的,我司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2.家私电器:根据租赁服务合同约定,自合同起租日起入住60天内,我司承担房屋配套家私电器因老化产生的维护、维修事宜,但设备设施因租户使用、保管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的维护、维修及赔偿责任由租户承担。入住60天后,租户自行承担家私电器的维护、维修事宜及相关费用。 3.为保障租户权益,避免退房费用账单纠纷,在租户入住前由管家与租户确认房间状态、拍照留痕并告知租户退房房间验收标准。租户提出办理退租手续后,管家会再次告知房间验收标准并上门验房后根据房间状态与租户确认费用账单。 4.为切实保障租户合法权益,我司严格遵守《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经审查,租赁服务合同符合《民法典》相关要求。 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安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69-269977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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