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文件时效性
东府【2007】75号这个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是多久?东府〔2022〕43号里第36条写到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为什么到目前为止还在执行?
《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 号)于2007年发布实施,而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未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有效期规定的要求,因此,上述《通告》在制定时并未规定有效期。2017年,根据当时仍生效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现行有效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的规定。经清理和评估,鉴于《通告》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条款并未修改,《通告》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因此,东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 号)中明确《通告》予以保留。目前,《通告》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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