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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交警支队判决异议

神经蛙be72u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3-07-01 22:51:3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10609
处理用时:11天3小时22分
在文书编号为441918420238002355中。对方车辆非行政单位车辆或处理紧急事物,多次跟交警支队民警沟通对方是虚线行驶,告知对方车辆可以虚线行驶,并判我全责。我存在异议,请相关单位复核,或请寮步交警支队提供行政资料便于提出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问政部门:寮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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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寮步分局指挥中心于2023年06月10日18时39分接到报警立即指派事发地方附近铁骑队员,初步了解事故经过(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现场铁骑队员引导双方回寮步交警大队处理。随后,双方当事人到达我队后,我队事故处理工作人员了解事故经过(当事人徐伟驾驶粤S79JA0号牌小型轿车,行经广东省东莞市莞樟路寮步镇凫山路段时,与姜一林驾驶的粤SU929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我队工作人员调取发生事故路段的视频监控查看并未有相关视频监控录像记录下事故发生经过,随后我队工作人员根据现场照片及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经过,判定事故中的成因判定此次事故中粤S79JA0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我队工作人员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包含节假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双方当事人现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字确认完毕已作出相关解释工作。
     信访人提出的问题:1、多次跟交警支队民警沟通对方虚线行驶,告知对方车辆可以虚线行驶,并判我全责。我存在异议,请相关单位复核,或请寮步交警支队提供行政资料便于提出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我队回复意见:1、我队工作人员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包含节假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双方当事人现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字确认完毕已作出相关解释工作。
    综上所述,我队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是依法依规处理的,如有疑问,请联系寮步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陈警官,联系电话1992811390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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