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信托产品不兑付且不公开产品相关资料
相关负责人: 我们购买的东莞信托鼎信城市发展基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6月12日到期,但到目前为止东莞信托仅给委托人一份信息批露资料,除此外并无其它正式结果。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条要求东莞信托提供此项目相关的运营材料包括:东莞信托委托的监管公司每季的监管报告;项目资金的往来明细;项目运营其间是否有更换项目经理等。但东莞信托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提供,难道此项目有隐形的腐败在里面吗?难道国家的信托法不适用于东莞信托吗?难道我们百姓不能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吗?难道政府部门会任由东莞信托这样对待百姓吗? 我们委托人要求东莞信托提供此项目的资料供委托人核查! 望政府为百姓作主!!!!!
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所提及东莞信托发行的“东莞信托·鼎信-城市发展基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20年6月12日发行。该信托计划受宏观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低迷等多重因素影响,截至信托计划到期日,标的项目开发进度、销售价格不及预期,东莞信托已分别于2022年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及2023年一季度向投资者披露相关情况。东莞信托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计划延期至收到全部应收未收款项或信托财产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日止,并依法依规向全体受益人发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二十条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受益人)能够查阅或复制所有信托计划文件,委托人(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不得损害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人(委托人)的知情权应当以委托人(受益人)能够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为限,应当以不损害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合法权益为限,应当以保护受托人业务相关方商业秘密为限,应以受托人实际掌握的相关文件为限。 另根据《东莞信托·鼎信-城市发展基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认购东莞市誉皓长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投资于珠海市天誉珠海平沙新城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受益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获得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受益人对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任何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该信息。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备查文件包括《东莞信托·鼎信-城市发展基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东莞信托·鼎信-城市发展基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东莞市誉皓长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信托·鼎信-城市发展基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综上,您所提及的“东莞信托委托的监管公司每季的监管报告”,首先,该材料不属于《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备查文件,东莞信托不负有约定的披露义务;其次,该材料与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情况无关,东莞信托不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最后,东莞信托(代表受托管理的本信托计划)仅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且项目监管报告涉及到他方的商业秘密,如向您提供该材料则将违反东莞信托的相关保密义务。 您所提及的“项目资金的往来明细”,该材料不属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托账目,即不属于法律规定委托人知情权范围,且整个信托项目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该银行流水必然包括了其他委托人投资金额,根据《信托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均明确委托人只能行使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知情权,且《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故您要求东莞信托提交“项目资金的往来明细”,缺乏法律依据,且如东莞信托向您提供该材料,则可能违反其对本信托计划其他受益人的保密义务。 您所提及“项目运营其间是否有更换项目经理”的问题,东莞信托每季度披露的期间管理报告已涵盖此内容,您可通过登录东莞信托“网上信托”、手机APP,以及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查阅信托文件约定的备查文件等方式进行查看。 接下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持续加强与此问题相关的工作,在信托计划延期期间充分履行受托人的管理责任,最大程度地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对相关问题及后续处置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168-338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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