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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没有调查清楚违规批复物业违法提价

anson427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3-08-14 08:06:4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17015
处理用时:8天8小时9分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调价程序的问题,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的,物业服务双方可按《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但现在莞城地王广场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擅自对物业费进行提价,说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却拿不出同意的名单公示,业主群里没有一个业主说同意过,却被说成全体业主同意,简直就是睁眼说瞎话,希望有关部门跟进处理这种非法提价行为,要求物业撤消此违法涨价行为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据光大物业公司反馈,本次调整地王广场一期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投票是面向小区全体业主,其中包含商业部分的业主。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重大事项公示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小区业主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表决的,表决前的方案公示及表决后的结果公告均应实行网上发布。组织机构在小区现场发布公示公告前,应将拟公示公告文件的盖章扫描版提交至属地房管所,申请网上发布。对表决通过的事项,还应附上参与投票的房号清单,以便业主核对和监督,杜绝“被投票”现象。经查,光大物业公司在表决前和表决后并未向莞城房管所提交投票表决应当公示公告的任何文件,落实网上发布的要求,且组织投票工作时并未履行告知属地居民委员会的义务,致使莞城房管所和居民委员会对本次投票并未全程参与指导和监督。鉴于光大物业组织投票工作的程序不符合市住建局行政指导建议的相关要求,莞城房管所于2023年1月17日向光大物业发出业务指导函,指导光大物业公司按照规定重新组织投票工作,暂停调整地王广场一期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如光大物业公司拒不执行上述行政指导意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建议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您有其它疑问,可致电莞城房管所0769-22220313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房管所和民法典都说明了这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但物业表示价格调整已得到物部局的批复,请物部局进行查正处理,如果属于违法违规提价行为,请强令物业撤销,而不是不相关责任推到业主身上,让业主自己去处理。
问政部门: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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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针对您反映住宅小区调整物业收费的问题,结合我局职能,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发改〔2019〕496号)和《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东发改〔2019〕276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2019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取消了原物业收费标准备案程序。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或调整物业服务费后,不需要报我局备案。
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共有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表决事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的,物业服务双方可按《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双方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而变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物业服务收费相应实行市场调节价。针对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问题,按照《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属于全体业主参与表决的规程要求,您可向属地房管部门咨询了解相关规定。
三、日前,我局联系莞城地王广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要求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程序表决,充分听取全体业主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如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等有异议,物业服务双方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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