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龄视同医保缴费年限问题
2012年7月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章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请问东莞市人民政府是否执行这一法律,还是法律有其他解释。贵局只是需要解释清楚目前东莞是否执行此法律,如果执行那么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如果不执行,那么有什么法律依据? 希望不是所谓复制粘贴的机械式回复,在回复之前请仔细查阅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市正积极完善东莞市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文件,待市文件完善出台后,将即时为您办理视同年龄认定业务。如有其它疑问,欢迎致电:0769-22860380咨询了解。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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