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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咨询

优先生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3-08-20 14:55:4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17729
处理用时:1天23小时8分
法律问题咨询:(注意我问政的司法审查部门回答,没有规范性审查资质的单位请不要解答)

查看关于东莞禁摩的法律依据,大致为依据《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关于综合整治摩托车的通告》(东府[2006]80号)、《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等等一系列通告类规范性文件。根据很早以前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2020年7月份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通告文件属第十一条的规范性文件定义,且“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问题1:请问现执行的禁摩通告《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关于综合整治摩托车的通告》(东府[2006]80号)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问题2:依据广府277号令“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请问关于禁摩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为一般文件,它为什么可以特殊地可以不需要规定有效期?东莞市在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时候,有无考虑过禁摩令有效期的问题,或者是怎么保持它的执行是合法的?

问题3: 东莞市已经对电动自行车立法管理,请问司法部门有无考虑过电动摩托车立法的问题?

问题4:《关于综合整治摩托车的通告》(东府[2006]80号)此通告为什么在东莞政府网无法查询?
问政部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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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1、《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 号,以下简称《决定》)的保留文件目录中予以保留,目前仍有效,《关于综合整治摩托车的通告》(东府[2006]80号)不在《决定》的保留文件目录中;2、鉴于我市管理摩托车的文件均是在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出台之前制定,当时并未明确有效期的规定,因此,我市管理摩托车的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对于未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会定期进行清理,依法有效的,会予以保留并继续实施;3、对于是否有考虑电动摩托车立法的问题,建议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进行咨询;4、经搜索,在“中国东莞   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搜索栏目中输入“关于综合整治摩托车的通告”并点击搜索,可以查找到《关于综合整治摩托车的通告》(东府[200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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