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公用道路乱摆设雪糕桶及水泥墩

AGG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3-09-11 16:14:2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20407
处理用时:10天21小时52分
1.危害公共道路行驶安全
2.障碍物未摆设合理规划线上
3.长时间摆设,占用道路资源
4.导致行驶道路的车辆,有盲区视线的隐患
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处理,感谢相关部门的反馈
问政部门:石排
分享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石排城管执法分局调查,现回复如下:收到投诉后,我分局于9月12日多次到投诉路段调查处理。经查,该路段确有物品乱堆放的情况。执法人员找到该路段店铺负责人,逐一对其进行劝导教育,告知其乱堆放物品属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撤走物品,不得乱堆放。负责人当即做好了整改,将物品撤回。14日-19日,我分局多次不同时间段到投诉路段巡查,偶有发现物品乱堆放的情况,我分局再次督促其做好了整改。我分局同时将投诉内容告知中坑村委会,要求其发挥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的管理。另外,我分局亦会安排协助城管执法的特勤人员加强对该路段巡查。下来,我分局将加强与属地村委会、特勤人员的联动,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市民有相关情况,可致电我分局投诉电话86538263或值班电话81828726进行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3分

我要说两句

1参与

1评论

  • AGG09-23
    这些天还是有存在这种情况 商家一直并未有盖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自:未知
    回复
    0
    举报
加载更多内容
  • 知东莞App
  •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 东莞阳光网微博
  •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 莞视频微博
  • 民生视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