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镇房管所指导工作失误,造成南峰玫瑰园成立业委会失败
尊敬的市住建局领导,您们好! 我是黄江镇南峰玫瑰园的业主,9月份我们小区举办了业主大会并开始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投票工作,但在920号唱票统计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在现场直接说我们参与投票的面积权重要把1-3楼的商铺纳入进去。可我们实际的所有工作准备和过程中,都是针对的全体住宅业主,并不含商铺。针对这个“不通过”的结果,我要投诉并申诉以下几点。 1.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以社区和房管所作为指导部门来进行的,但从22年3月份开始筹备以来,成立业委会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我们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过程中房管所根本就没有提到商铺。因为南峰玫瑰园分为1-3层是商铺,4-21为住宅,此楼盘为商住楼。 2. 在长达一年半的筹备过程中,以及9月份的投票工作中,我们加盖公章的红线图里也只有“A栋富豪阁,B栋富贵阁”的内容,完全没有“商铺”相关的内容和字眼。且我们拿到的清册本,也只有268户住宅业主信息,也没有商铺信息资料。 3. 此次投票,共计有202票,证明我们得到了广大业主的支持。我们楼盘最近两年有过更换水泵、更换4栋新电梯等重*****出费用,全部是住宅业主的维修基金来支付的,商铺根本没有参与其中,更没有出一分钱来解决问题,但到投票的时候却说一定要有商铺参与,这样的话我们认为有失公平,损害了我们所有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4. 目前1-3楼的商铺都是在法院拍卖中,业主都是被执行失信人员。对于这种情况,房管所丝毫不考虑实际问题,就说要商铺参与,商铺面积要计算到权重里面。试问这种情况,我们普通平民百姓怎么能联系得上商铺业主?商铺业主还有资格参与投票吗? 我们全体业主的诉求是严肃处理此次房管所工作失职人员,同时对于我们此次全体住宅业主投票的结果应视为有效,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只是针对全体住宅业主,与商铺是分开的。 谢谢!
市民 收到关于市民反映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我镇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将有关情况黄江镇房地产管理所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我镇房地产管理所所在接到信访后派出了工作人员到事发地点调查情况。 2、据跟进问题一:1、2022年10月13日公告《关于富丽广场业主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2023年2月21日召开第一次组建筹备组会议,会议按照相关文件指引落实工作,并强调筹备组成员要按照《关于富丽广场业主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第二项“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3.确定业主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会议中我所强调小区内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都要计入票权数和票权面积,包括商铺和产权车位,在指导过程中从未表示过商铺不计算专有部分面积。 2、于关于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方式,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问题二:经核,富丽广场(南峰玫瑰园)总规平面图的范围是包括商铺。 我所一直以积极的态度指导筹备组业主代表在筹备业主委员会时向我所提出需协助的事项,并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筹备组工作。 问题三:富丽广场(南峰玫瑰园)电梯为住宅共用设施,应当由住宅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依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4〕106号 )》第十六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三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问题四:我所在指导富丽广场(南峰玫瑰园)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进行。经核,富丽广场(南峰玫瑰园)商铺都是具有独立产权,都属于应计算的专有部分面积。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因此富丽广场(南峰玫瑰园)商铺应计算入总的票权面积和票权数。 黄江镇党政综合办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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