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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东莞医保不能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

HSQkAGsv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3-11-02 09:10:0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28386
处理用时:3小时34分
东莞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条件限制太死,只有退休和长期外地居住能异地备案,对于临时外出,或有特殊情况必须跨省就医的无法备案。整个广东只有东莞、深圳和湛江没有实现这一政策。经了解,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也可以跨省临时备案或无需备案直接结算,难道东莞还不如广大中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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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4号)、《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东医保〔2022〕63号)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8〕120 号):符合以下范围的我市参保人,可在线上或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申请异地就医: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居住生活的人员;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四、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而在统筹区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五、长期异地居住(工作)转院人员:在长期居住(安置、工作)地,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备案地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转往其他统筹区医疗机构就医的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成功,在备案地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现场社保结算,不需回本市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其中(一)(二)(三)(四)类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一)(二)(三)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的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相关备案材料齐全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以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补充证明材料并经医保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回本市住院就医,与以材料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享受同等待遇。(五)类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在其他非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按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规定核算待遇;(一)(二)(三)类人员备案后可在备案地联网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同时申报门诊特定病种的(一)(二)(三)类人员,选定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机构时应在其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在选定的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可现场结算,不需回本市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加医保个账的(一)(二)(三)类人员,每月应划入其医保个账的资金通过银行每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由本人自行管理使用。(一)(二)(三)类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时间为长期,备案半年后确需返回本市长期工作或居住的,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变更手续。(备案后6个月内不可变更或取消备案,请确认好再申请)(四)类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于就诊开始日期生效,只限当次就医有效,2023年1月15日起,此类人员就医时不需再备案,由就诊医疗机构如实上传急诊标志,直接按急诊待遇结算。(五)类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于转院开始日期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免备案,在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现场医保结算,不需返回参保地办理报销手续。异地就医备案、结算及就医管理等其他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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