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南城区蛤地路莞环高速桥下面个别路段出现路面坑洼不平等
我朋友在2023年11月27日晚上19点27分下班在蛤地路莞环高速大桥下面附近骑电动车回家,由于天黑路灯不亮或损坏,光线不好,看不清路上有个大坑,导致本人和电动车摔倒地上,腰磕在石头上了。每次回家都经过那边路面发现有大坑一直不见维修,拖延一个星期的样子! 要求投诉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公路相关部门,放任路面损毁而不予修复且不设置警示标志,使道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及妨碍同行的状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时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分篇”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侵权人受到伤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路政管理或养护不善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被侵权人是可以主张索赔的。罪魁祸首是路面的一个坑槽。对于道路坑问题,作为道路管理者的南城区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填平,消除行车安全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对辖区内公路负有法定管理养护职责的机构,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应在相关危险路段通过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员有足够的安全视距发现道路周围的异常情况,从而使道路状况符合安全通行要求。未及时养护、维修,也未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属于典型的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某公路事业中心对事发路段负有监督、管理、养护职责,未及时对坑洼处进行处理,履行保持道路平整的法定义务,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东莞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道路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关乎民生,也是东莞市形象的重要名片之一啊。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市民反映的地址属东莞市水务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所管理的东莞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工程-莞城南城标段项目施工点。 接件后,建设公司已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针对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围蔽、悬挂标识标牌及警示灯、降尘等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减小施工对周边市民造成的影响。此外,建设公司已要求施工单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按计划加快施工进度,预计2023年12月中旬可完成该位置管网更新改造施工及路面恢复工作。 关于市民反映摔伤的问题,施工单位已与市民进行沟通,向市民赔偿医药费并签订调解书,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3年12月5日,工作人员致电告知市民上述情况,市民表示知悉。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东莞市水务集团24小时客服热线9696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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