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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养犬

公正法治民主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3-12-01 18:05:5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33489
处理用时:6天2小时45分
地点:万江莲子村河堤北路9号东北侧河堤护栏上违法养犬。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及专门场所,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问政部门: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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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共联派出所社区民警已找到狗主,责令狗主立即将犬只清走并已告知其不得在公共地方圈养犬只。狗主表示会配合工作尽快带离犬只。
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共联派出所,联系电话:0769-22287277,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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