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物业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
关于业主霸占公共区域,物业不处理,不作为。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然而一直投诉一直无人处理。并且也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物业的行为 那为什么不增加法律:发生天灾人祸时,由于业主侵占公共区域,物业不处理不作为,导致阻碍逃生,发生人命的损失,是不是由侵占公共区域的业主和不作为的物业进行赔偿? 物业作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一方,是不是属经营单位?是不是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并对物业的不作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有关您反映的问题,需补充{补充小区名称、地址、物业管理单位名称}便于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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