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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线上转诊

abc23127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4-01-20 15:35:3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41701
处理用时:3天1小时0分
市卫生健康局:
       本人日前建议取消门诊(线上)转诊,贵局答复:“根据国家和省以及我市医保政策有关要求,我市实施社区首诊、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或病情轻的患者在社区诊疗,病情较重或超出社区诊治水平的,由全科医生为参保人办理转诊至上级医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我想请问:1病人在线上申请转诊,转诊医师在未见病人情况下,仅凭病人申请文案为病人办理转诊手续,而转诊单是医学文书之一。如此操作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之嫌吗?
                    2转诊医师仅凭病人申请文案为病人办理转诊手续,并无亲自诊查之行为,如此转诊行为属于所谓的社区首诊吗?如不属于社区首诊,现各社区仍遵文件落实之,那我市实施社区首诊、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不就是沦为一句空话吗?
问政部门: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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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您提到的问题,现作出以下答复:一、线上转诊要求患者提供详细的病历资料及佐证材料,由转诊医师根据患者情况综合分析作出转诊判断,线上转诊属于互联网诊疗并不违法。二、实行转诊需要患者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及佐证材料,转诊医师根据患者情况作出诊疗判断决定是否转诊,对不符合转诊条件患者的不予转诊,依然遵从社区首诊、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感谢您对东莞市卫生健康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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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论

  • abc2312701-29
    谢谢你的指正!我本意是呼吁取消转诊的!建议取消门诊(线上)转诊 转诊制度设计之初主要目的之一是为控制医保费用,现东莞普通社保人员门诊转诊报销限额为800元年,已达到制度设计之初的控费之目的。 现参保人员为了转诊要付出了不必要时间及交通费用。虽说可以线上转诊,但线上转诊参保人员因欠缺医学知识,往往描述不准……。 东莞有32个镇街,每个社区为申核线上转诊至少要每日投入1-2名医务人员,纯属浪费。 再加上线上转诊系统的维护,亦需要人力 基于此,建议取消门诊(线上)转诊,造福普通参保人员,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使用浪费!后无奈再提出取消线上转诊!
    回复 hh(来自:东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废止,故不能作为当下的法律依据,也就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线上转诊部分多发、常见、慢性病诊疗”是与时俱进的一项便民措施,是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属于依法有据,具体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具体“执行细节”政府有关部门以上已回复,就不再重复了。 这位网友依法提出自己观点的意识值得点赞,若目前的情形对你没有产生不利、妨碍的情形,建议就此作罢接受吧。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回复网友的提问,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正面、精准及于情有理还应当于法有据不敷衍,方可让人民群众信服,为盼!。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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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c2312701-29
    你没有看前提,我先是要求取消转诊!
    回复 用户H8WG6J(来自:深圳市):你是来搞笑的?这个线上转诊你不想用就别用,还呼吁取消??。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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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0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废止,故不能作为当下的法律依据,也就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线上转诊部分多发、常见、慢性病诊疗”是与时俱进的一项便民措施,是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属于依法有据,具体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具体“执行细节”政府有关部门以上已回复,就不再重复了。 这位网友依法提出自己观点的意识值得点赞,若目前的情形对你没有产生不利、妨碍的情形,建议就此作罢接受吧。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回复网友的提问,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正面、精准及于情有理还应当于法有据不敷衍,方可让人民群众信服,为盼!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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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H8WG6J01-24
    你是来搞笑的?这个线上转诊你不想用就别用,还呼吁取消??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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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c2312701-23
    1互联网诊疗属部门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书面审核病历资料及佐证材料,进而做出诊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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