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重新评估限摩的相关文件,减轻基层警察的工作压力!
根据(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七章 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根据2022年07月28东莞市政府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43号)中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综上理由: 《(东府【2004】171号)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7〕75 号 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7】117 号) 以上三个文件均已经过了五年评估期。 重新颁布文件!!! 请重新评估!!倾听老百姓的意见!!!
尊敬的市民,您好!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未对规范性文件做出有效期规定的要求。2017年,根据当时仍生效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现行有效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的规定。东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东府【2007】117 号)中明确《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予以保留。故目前,《通告》仍然有效。具体可上莞市政府的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进行查询。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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