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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AaaW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4-02-27 17:12:2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44916
处理用时:3天1小时29分
请正面回答下面的法规,我只是想问什么情况下处“警告”。不要答非所问。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电动行车驾驶人未戴头盔上路行驶交警部门给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交警部门一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依法依规上路行驶,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部门: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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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电动行车驾驶人未戴头盔上路行驶交警部门给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根据2024年2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公告《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清单》“驾驶人或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属严重违法行为,会被处五十元/二十元罚款,具体清单内容可上“东莞市公安局”网站-警务资讯-公告公示一栏查看。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依法依规上路行驶,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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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请教:“警告”或“罚款”,为什么要用一个“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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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评论

  • AaaW03-15
    广州人,北京人,怎么管东莞的事了?知道“虚伪”2个字怎么写不?阳光问政网上那么多投诉交警的,怎么不见你们去黑, 说白了,你们就是怕我的正义得到了支持,广大网民又不是被蒙住了双眼,不知道你们是“托”吗?什么叫“强词夺理”、“自知之明”,回去查查字典,不要在这里“自取其辱”,有辱政府的公信力。我不想说得太明白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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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3
    “电动行车驾驶人未戴头盔上路行驶交警部门给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这句话你都看不懂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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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3
    祝你家吧!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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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cIdUbP03-13
    头都***了还能爬起来说话呀
    回复 AaaW(来自:东莞市):被车撞的那个人应该是你,做了亏心事!。
    来自: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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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2
    被车撞的那个人应该是你,做了亏心事!
    回复 secIdUbP(来自:广州市):呵呵,到时候被车撞没了又得怪人家管控不严了。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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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cIdUbP03-12
    呵呵,到时候被车撞没了又得怪人家管控不严了
    来自: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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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1
    我是被电子眼抓拍的,只要是电动车不戴头盔,都适用“首罚警告”,而且1年后,只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可以再次使用“首罚警告”,这是国家规定的,很多人都不知道,交警更不可能去大力宣传的。只要不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适用“首罚警告”,像“违停”也适用。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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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1
    我是被电子眼抓拍的,只要是电动车不戴头盔,都适用“首罚警告”,而且1年后,只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可以再次使用“首罚警告”,这是国家规定的,很多人都不知道,交警更不可能去大力宣传的。
    回复 希望(来自:东莞市):这个行为习惯需要时间来规范,现在道路严重堵,而且机动车道 也大部份被占用,人民习惯性的有路就走,而执法人员随便找个地方,查到就是罚款,没戴头盔罚款,没走机动车道罚款,机动车道并不是非走不可的,而且大部份也没有机动车道,为什么还罚款,而且个别执法人员态度极其差,他是来收钱的并不是来为人民服务,一次机会都不给,抓到就是罚款。。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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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1kcuf03-08
    支持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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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08
    反驳如下: 1、 东莞市公安局没有任何立法权,连司法解释权都没有,无权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戴头盔” 属严重违法行为; 2、 退一步说,即使其有权认定,我是2024年1月27日违法,公安局2月20日发布的公告,对以前日期的违法行为没有追溯的效力。 3、 发布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清单》的公告,也只是公告,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抵触, 属无效的公告。 请公安局规范发布公告,凡是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都属于无效公告。不要忽悠广大市民,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谢谢!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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