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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看最新笑话,新版指鼠为鸭,户外广告强行混为工地围蔽

嘁嘁嘁嘁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4-03-08 13:05:2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46417
处理用时:6天23小时51分
在举报当天,城管部门到场后已确认该户外广告违法,且存在巨大风险,紧贴着本人房屋门口,严重影响我方生活和光照,两块广告牌正处于东西两边。当天也承诺如果施工方不拆除,他们就会执法拆除。
结果第二天指鹿为马,竟然声称一块悬空的牌匾属于工地围蔽,不归他们管,当场差点笑出声。
要求拆除并提交以下审批、公示材料的书面回复,拒收到付邮件。

根据相关规定,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大型广告牌与住户楼之间的最小间距通常为50米以上。
凡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其设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十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还应当同时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城市景观、环境保护、结构安全等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网站及时公开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十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设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立即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拆除;设置人逾期不拆除,经催告仍不拆除,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代为拆除,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问政部门: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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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们于2024年3月12日对诉求进行办理。经查,您所反映的情况因目前条件限制或政策不允许等因素暂时不能解决的。1、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户外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诉求人所投诉的广告牌是在东莞市凤岗镇五联秀木桥村地段的旧村庄项目范围内设置的围挡设施,不含任何的商品或者服务推销内容,不属于户外广告发布行为。2、上述围挡设施设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而且其外围还另外设置了围墙、护栏等的设施。该围挡等设施的设置目的在于公示项目红线范围、警示民众不要擅自进入项目场地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具有安全警示作用。如有疑问,请联系五联村,联系电话0769-8775117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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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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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论

  • 嘁嘁嘁嘁03-12
    只要占理一直投诉,就是赌你没精力和他们耗,看谁熬得过谁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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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社会03-08
    围权,xxxx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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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社会03-08
    我这更好笑,我家门口竖个路牌,实质实施投复,原因是他们的河道工程损坏我房屋,我投诉,*****,而后他们对我实施报复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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