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沙田大中万科江南院子质量问题

微信用mMc4Z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4-03-28 10:23: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49974
处理用时:13天5小时1分
我是大中万科江南院子3-116的业主,
1、我于2018年12月25日跟东莞市东万盈合房地产签订购房合同(编号GF-2014-0171),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于2020年1月30日交房,而实际通知收房时间是2020年10月30日,延期9个月,按购房合同第十二条的(2)条,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3-116房屋漏水严重,三楼主卧地板及墙体全部泡水,万科维修有记录,于2020年10月维修至2023年3月,请求维修期间的物业费由万科地产承担。
我多次跟万科物业沟通及打万科投诉电话,均无人处理,现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协调处理。
问政部门:沙田
分享

官方回复

经核查,您反映3栋116号天花板渗水的情况属实,开发商于2021年9月已维修处理完毕,并有维修记录。2024年4月2日,住建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您表示从2023年3月至今未进入3栋116户查看,未能确定该天花板是否存在渗水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建议您先自行排查,提供天花板存在渗水问题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管理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综上,关于您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修理期间的物业费,建议您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与开发商协商相关事宜,如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您还有疑问,可联系房管所,联系电话:8866336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问政人评分

3分

我要说两句

0参与

0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
  • 知东莞App
  •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 东莞阳光网微博
  •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 莞视频微博
  • 民生视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