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是否可另选他人
请问,目前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是否能够不选已有的候选人,而是另选他人?如果不能另选他人,是否违反《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三)……享有被选举权”的法规规定? 该事项为政策咨询,不涉及具体小区。
尊敬的市民: 您好! 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但是,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从具备相应的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因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被选举权”与“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应符合相应条件、程序”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此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