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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合理的安排下擅自要求业主将电动车搬走合理吗?

gui-li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4-04-12 19:59:3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52627
处理用时:6天20小时18分
莞城房地产管理所2024年4月9日对珊洲新苑室内停车场下达了整改告知书,要求电动自动车禁止在那里停放,莞城房管所不安排电动车停放问题,业主根本没有地方可放,业主一直要求的解决解决充电桩问题也一直得不到解决。具体投诉如下:
1.《整改告知书》引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没有对应的条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五条只引用有禁止停放的部分,没有引用建筑的产权人、管理人的责任(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莞城房管所作为开发商,在没有安排好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的地方就逼业主将电动车搬走,完全无视自己作为建筑物产权人的责任。
3.莞城房管所没有对消防的执法权。
4.莞城房管所只负责收取停车场租金,对停车场不管理,长期以来珊洲新苑停车贵,车场脏、乱、差,经常有垃圾和积水。
希望莞城房管所解决业主电车自行车停放及充电问题。
问政部门: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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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莞城房管所了解,现回复如下:
       1、关于引用条例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
       2、关于电动车停放的问题。莞城街道沙地塘10珊洲新苑二层车场是莞城房管所管辖的车场,由于沙地塘10珊洲新苑二层车场属于室内汽车停车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的要求,不能停放电动自行车。
       3、关于执法权的问题。房管所没有执法权为事实,该所作为产权人,按照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管理权。
       4、关于停车场管理的问题。莞城房管所已委托第三方东莞市德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珊洲新苑二层车场进行经营管理,该所已督促东莞市德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车场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并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加强对停车场的停车管理。因此对您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另外,莞城房管所工作人员已于4月16日上午通过电话向您反馈相关情况。若您有其它疑问,可致电莞城房管所0769-22212634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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