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经业主同意让开发商占据小区公共区域进行车位销售
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允许开发区占据小区大片区域进行车位营销活动。法律上小区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是第三方经营主体。《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要求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表决的业主当中,又需要有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决定小区内是否可以张贴或悬挂广告。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告不代表业主同意。法律要求同意必须要有业主明确确认。 物业未经公告,未经业主同意,就允许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活动,还有在小区内其他摆摊行为。 小区为寮步镇牛羊村翠珑湾三四期,请立即清场。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2024年4月15日,寮步镇房地产管理所工作人员已到小区了解情况,经了解,搭台销售车位是开发商所为,寮步镇房地产管理所已要求物业积极协助向开发商反映情况,并函致物业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做好小区业主意见征询工作。如有疑问,请联系寮步镇房地产管理所,联系电话:0769-8281389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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