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依法礼让行人
2024年4月8日12:03,途经松山湖工业西路(北区学校附近),机动车(车牌:粤S0093J)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驾驶激动行径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应一次记3分。以上违法行为本人已通过随手拍小程序举报,松山湖审核结果为“无违法误拍无违法事实”,因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遂提出申诉,松山湖随手拍审核人员主观认为“无违法行为”,未客观陈述原因,请松山湖方面做出解释并加强审核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尊敬的市民: 感谢市民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市民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联系市民解释相关工作情况,望市民理解,同时,我大队将继续加强交通违法审核录入工作。 特此回复。 松山湖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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