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因施工单位没有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 工,导致多人受到人身损害。
2024年4月9号7点56分在石龙环岛路与旅道交叉路口处,施工方挖掘机现场工作的情况下, 涉事路段道路泥泞湿滑导致我老公骑行摔伤,施工方现场明显没有警示标志及相关防护措施,只有该路段早年铺设一般的单向“前方下坡,下车推行”标志,并非施工方设置的警示标志,且因年久褪色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起到明显警示作用,而且是单向,我老公行使是反方向,根本无法看到,事因施工方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进行施工。 以上事实,都有监控视频及相关照片为证,施工方对本人此次事故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相关部门公平公正处理此事。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