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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咨询

用户0NdDXt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4-05-07 16:35:4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56683
处理用时:2天0小时28分
咨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条应当如何理解?

    假设员工的公积金基数目前是27391,公司缴存比例为5%,个人缴存比例为12%,缴存额均取整到元,
1. 请问公司超出的部分是不是27391*5%-23442*5%=197.9?
2. 个人部分是不是27391*12%-23442*12%=473.96?
2. 超过的这两部分197.9及473.9都要一起并入当期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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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据东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度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768元,其3倍数额为23442元,执行时限由税款所属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
根据以上规定,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分别为2813.04元,根据您的描述,公司缴存部分未超出上限,个人缴存部分超出473.88元,超出部分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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