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是否还要办理暂住证
只是听说已经取消了暂住证的办理,是不是真的取消了呢?如果取消了为什么城区经常在查《暂住证》呢?以下是关于《暂住证》的信息: 根据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6条,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制订了《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6月2日,公安部出台了《暂住证申领办法》。由此看来,暂住人口管理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历史,暂住证已成为流动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证。然而,2003年7月22日,沈阳市在中国国内首次宣布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免费申报暂住登记;7月27日,浙江德清县公安局也宣布取消《暂住证》;7月28日,广州市人大代表建议,用居住证代替暂住证,实行免费申领居住证制度。取消的理由:一是暂住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已经严重不合时宜。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暂住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而这个登记条例是1958年1月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现在已经严重不合时宜。譬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1958年制定的这个户口登记条例以严格控制人口流动为基本准则(特别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目的是建立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立法的服务对象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核心内容是把全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类型,并实行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政策。因此,1958年的这个户口登记条例已经不适应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制约了人口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已经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桎梏。户口登记条例从1958年顽强生存到2003年,半个世纪了,宪法都已修订多次,惟独户口登记条例“岿然不动”。 二是暂住证制度与国际公约相悖。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我国已经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暂住证制度显然不符合公约的上述规定。 三是暂住证制度违背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暂住证制度却将人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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